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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8


                         (  )  字第  号

  申请人:甲(基本情况)

  乙(基本情况)

  丙(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甲方(出/转让方)的身份、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受让方)的身份、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丙方(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4)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手续。

  (5)甲方拥有合法的土地出让/转让权利,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出让/转让条件。

  (6)出让/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年限、价金等。

  (7)是否采用了法定的出让/转让方式(协议)、招标或拍卖)。

  (8)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3.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2)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合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4)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二、选择要素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2.甲方、乙方及担保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

  3.合同生效日及条件等。

  5.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公证书                

                           (  )  字第  号

  申请人:

  甲方(出让方):     (全称),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编号: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职务:         。

  乙方(受让方):    (全称),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编号: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职务:          。

  公证事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①:如有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经    (批准机关全称)批准,甲方有权依法出让   (地块编号或位置/街坊名称)土地使用权,并依法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乙方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注②:如招标或拍卖活动已经公证,可写明:招标或拍卖活动经   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中约定出让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地价金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土地使用年限、用途、地价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  (甲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    (乙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于   年  月  日在    (合同签订地点)、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公证,或经    部门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  月  日

               公证书

                       (  )  字第  号

  申请人:

  甲方(转让方):   (全称),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编号;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理人:    ,职务:     。

  乙方(受让方):    (全称),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编号;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委托代表人:    ,职务:     。

  公证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1:如有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此前,甲方于  年  月  日与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全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2:如合同已经公证,可写明:该合同经  公证处公证,公证书编号为   ),依法取得   (地板编号或位置/街坊名称)土地使用权,领取了《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该土地使用权查无转让、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中约定转让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转让金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用途、地价支付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

  兹证明   (甲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 (乙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于 年  月  日在(合同签订地点)、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甲乙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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