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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法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在数量上一直保持在诉讼案件数量的3倍以上,由于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不到位或者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常见,所以法院的中立性经常受到质疑。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与法律没有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审查依据具有很大关系。
从国外的情况看,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以德国、奥地利、日本为代表,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二是由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对人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或责任。我国现行非诉执行制度与两种模式都不相同,但内在的理念更接近美国。因此,笔者认为,在修改法律时似乎可以更多地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考虑引进执行诉讼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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