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现行法律关于裁判方式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不足,一是裁判种类不够充分。修改法律时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补充的裁判方式吸收进来,或者在选择裁判方式的问题上,以弹性条款的方式授予法官更大的司法裁量权。
二是有些规定过于简单,比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的规定,如果不考虑其他具体情况,完全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就会造成许多明显不合理的情形。类似这些规定,应当在修改中做更细致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