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至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正式载入《合伙企业法》。“这将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机制创新扫清法律障碍。”一位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此拍手称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