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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版合伙法),其中对“有限合伙”的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开辟了新的政策空间。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将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组织形式上与国际同行全面接轨。

    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至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正式载入《合伙企业法》。“这将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机制创新扫清法律障碍。”一位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此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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