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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宜主要采用行为违法归责原则,并以危险责任原则或无过错原则为补充,对于行为合法但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但书形式纳入行政赔偿范畴。其主要理由有二:其一,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机关目前的基本行为准则,没有理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为准则之外还承担责任;其二,便于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衔接,也利于请求人主张权利。《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初衷是好的,问题的关键是对“违法”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应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致,包括行政不作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等。
2、司法赔偿。适宜分为两大部分予以分别规定:刑事司法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刑事赔偿是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追诉、审判、监狱管理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宜采用结果责任原则。由于刑事司法程序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具体目标不同、行为的准则也不同,实践证明,采用违法归责原则不利于保护国家赔偿请求人的权益。
刑事司法赔偿宜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保持一致。何家宏教授在分析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时说,人们在比较“错放”与“错判”的危害时犯了一个计算错误。实际上,“错放”只是一个错误,而“错判”可能是两个错误。“错放”可能是放纵了一个罪犯,而“错判”不但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还错误地处罚了一个无辜者。可见,“错判”的危害性大大超过“错放”的危害性。法治社会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应是“宁可放纵,不可冤枉”。
这种指导思想下设置的诉讼制度,对司法人员有较严格的约束,诉讼程序要求对控辩双方平等,诉讼程序非常严格,给警察、公诉人和法院的自由权很小 .因此,刑事司法赔偿宜以结果责任原则为宜,以弥补司法机关行使刑事司法职权造成的损害。非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因错误保全、错误执行和错误的强制措施而应承担的赔偿。由于保全、执行和诉讼强制措施都属于司法强制行为,具有准行政性质,因此,宜采用行政赔偿所适用的违法归责原则。
3、立法赔偿。是指国家对立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立法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予以豁免。在法、德等少数国家赔偿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立法机关也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其行使职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一般采用违法归责原则,且赔偿范围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尽其如此,国家开始对立法给公民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这是民主法制的又一大进步,体现了国家与公民的平等观,这很值得我们借鉴。
4、军事赔偿。是指国家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军事赔偿一般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在我国台湾地区的赔偿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包括军事征用法、核子损害赔偿法,这些法律是涉及军队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问题的特别法,同样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确切而言军事赔偿所针对的只是预备军事行为,如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等,而不包括国防行为和战争行为。此外,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国家赔偿责任,“不应纳入军事赔偿的范围,而应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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