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法律,民事纠纷,交通法律,医疗保险,合同行政等法律全程协助!


 
 
公司法


 
  当前位置:上海律师网>文章栏目列表:                                  免费法律咨询点击进入留言板:值班律师24小时内回复!
     赞助商链接
 
新《药品管理法》的进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首先,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体现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的法律核心价值。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一条明确了“保障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进一步细化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的资格许可制度,明确了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提高了相应的准入壁垒。通观《药品管理法》全文,从事前的药品审评制度,到事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和动态认证制度,到事后的药品淘汰(第四十二条)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第七十一条),不难发现,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像一条看不见的红线,贯穿于《药品管理法》始终。

  其次,该法体现了现代行政法治的理念和精神。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强化了药品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和职权,如第六十四条赋予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权,第六十五条规定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行政权有效运作的同时,也尽可能地汲取了那些符合现代行政法治发展趋势的理念和制度,对行政权运作加以规范和控制,从而充分保障了药品消费者和企业的权益。比如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就规定了地方药品管理部门不能通过实施药品检验、审批为名限制排斥其他地区药品的进入,这其实是打破了行政性垄断的重要举措。第七十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检验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更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行政权运作,让政府“掌舵而不是划桨”。对于药品管理部门及公务人员的责任,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没有只言片语,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在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对药品管理机构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不作为,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等行为,对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乃至政治责任作了细密完备的规定。

  再次,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还体现了立法技术上的进一步成熟完备。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的制裁条款仅仅有五条,而义务条款一共四十多条,且性质不一,程度不同,使得其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而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九章法律责任的制裁条款共二十九条。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管辖、适用和执行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也规定了药品违法活动的相应刑事责任。

  最后,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中授权条款的灵活运用,体现了药品管理中积极行政的特性,也是各国药品管理的共通趋势。同时,在对一些作为全球药品管理共通趋势的先进法律制度的规定和表述过程中,如何做到既体现法律的前瞻性,又密切结合我国现实情况,《药品管理法》也作出了大胆有益的探索。比如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但同时规定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其立法技术技巧就在于,将制度写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中,个中具体内容、技术细节和配套措施,通过授权的方式明文规定以相应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具体化。这样既保持了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又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发展不断探索这些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具体实践和运作。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 | 网站合作 | 版权声明 | 资深律师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
    Copyright(C)2003-2008 WWW.bftools.com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005819号  版权所有(C) 200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