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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以受贿罪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行为进行处罚的判例极少。
对于医生以不合理处方形式提高患者负担、从而收受药品经销单位回扣的现象,刑法的打击尤为软弱。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呢?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对处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难题。一般说来,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开具不合理处方,从而提高患者的药费负担,法律无法用非专业者的眼光判定处方是否合理。例如,对于某一种病症,可供医生选择的有价格不同的3种药品,其中一种价格较贵但作用迅速、疗效好,另外两种价格低廉但疗效不如前者,不过也能治好病。这时候,选择哪一种药,是由医生决定的。如果医生通过选择高价药而获得回扣,要对其进行打击,医生就会说,他的选择本来就符合医疗技术规则。因此,法律在这个时候就显得尴尬,似乎不好追究其责任。
对于那些通过开具不合理处方而获取回扣的医生,法律虽然无法判定处方是否合理,但只要医生因此获得了回扣,就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对于医院以奖金名义分发给医生的不合理收入,应当追查医院是否收受了药品经销单位的回扣或其他好处,如果查证属实,也可以追究医院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如今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对医药回扣行为的法律责任,只有通过法律的严厉打击,才能从根子上遏制医药回扣的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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