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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建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1. 强化宣传教育。药品监督管理要以人为本,坚持抓好药品从业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自觉守法意识。政府要督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把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纳入“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考核。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验核发许可证时,应把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达不到要求的可采取一定措施,促使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相关的法律,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强力整顿和规范经营秩序。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中央治理整顿经济秩序的要求,逐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强力整治,减少城镇医药网点,提高档次,规模经营。二要严把药品经营审查关。不仅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从业条件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审查从业资格,而且还应审查是否符合政府的规划布局。凡是不符合上述两方面条件的,不得发放相关证照。三要严把药品购进关。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购进药品应由政府组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增强药品进货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边远山区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站的用药,在医药企业没有经营网点的前提下,经药监部门审查批准,可定点实行代理制或以片区为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做到就近购药,减少药品成本,保证药品质量。药品经营企业的下属连锁经营店不得个人擅自进药,药品的供应由专门公司统一配送。严厉查处和打击从不具备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个体药贩手中非法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凡违反者均应重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四要加强药品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疏于管理的药品经营者和药品使用单位,药监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整改,甚至停业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要经常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常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制假、购假、售假、违法散发张贴药品小广告、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3.加大对乡镇卫生院药品使用的管理力度。一方面每个乡镇卫生院应只设一个药房,不宜在一个乡镇上由卫生院重复设多个药房或药柜,这样有利于医院内部的管理并接受卫生、药监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对设在医院以外的门诊,其使用药品的品种数量应按省药监局、卫生厅(2001)17号文件规定,严格限制以医代药数量,以防止少数私人个体诊所借乡镇医院之名,行开个体药店之实,也有利于执法部门有效管理。

  4.加强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的药品采购和药剂管理,协同查处和打击违法行为。物价、工商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积极认真地履行好职责。政法部门对违反药品管理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提高药剂人员的业务素质。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配备药学人员。严禁非药学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清理造册。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要建议并督促用人单位调换,凡是没有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品经营个体户,要进行整顿或停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部分确实达不到法定要求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应在全系统进行余缺调剂或在大中专毕业生中充实。同时,各医疗卫生单位和药品经营企业要对药品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药学技术水平,以适应岗位业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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