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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常会遇到药品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的情况,也就构成了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的竟合问题,能否对行为人同时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双重责任?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1.选择适用的观点。认为两者均属于公法责任,从法的限制与促进功能,从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功能上都互为交错,发生竟合时只能选择其一。不然不符合法的经济性原则,也有悖于法的相应性与正义性。认为应依照重罚吸收轻罚的原则进行选择。
2.附条件并科的观点。认为两者竟合可以并科,但其中任何一个执行后,认为没有必要执行另一个时,可以免除执行。
3.合并适用的观点,既适用刑罚,又适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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