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免费法律咨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法律,民事纠纷,交通法律,医疗保险,合同行政等法律全程协助!
法律顾问
婚姻律师
劳动保障
房产律师
刑事辩护
证券律师
民事纠纷
交通律师
损害赔偿
行政律师
法律文书
公证书范本
合同律师
国际贸易
金融律师
知识产权
医疗纠纷
外商投资
合同范本
离婚协议书
首页
婚姻法
劳动合同法
公司法
劳动法
合同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仲裁程序
当前位置:
上海律师网
>
文章栏目列表: 免费法律咨询
点击进入留言板
:值班
律师
24小时内回复!
赞助商链接
《药品管理法》“从重处罚”行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上一篇文章:
《药品管理法》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
下一篇文章:
.新《药品管理法》体现了行政法治的理念精神
关于我们 | 网站合作 | 版权声明 | 资深律师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
Copyright(C)2003-2008 WWW.bftools.com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005819号 版权所有
(C)
200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