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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以正当的行政程序为手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行政法律程序即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 它是对行为的抑制, 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政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是实现有序、公正的法治社会的最起码要求。

    正当的行政程序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并为公众提供影响行政决定形成的机会。程序和组织对于实现公民基本人权具有决定性意义, 正当的事前和事后行政程序充分保证为实现公民基本人权所需要的法律地位, 并使公众有机会参与行政管理的过程, 影响行政决定的做出。在某种意义上讲, 程序权利是从公民基本人权中推导出来的, 有其独立的价值。

    对行政程序提高重视程度是我国行政立法的一大进步, 该原则在我国《药品管理法》中便可略见一斑。作为行政主体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必须按照正当的行政程序行使职权, 才能充分保障用药者的合法权益。新《药品管理法》把正当的行政程序提高到法律高度, 为其行政行为设定了各种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确定了时效制度等。

    如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时的亮证规定; 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药监部门需在规定期限内组织鉴定和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法律赋予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验的权力, 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的义务。

    通过这些正当合法的行政程序手段, 行政部门能够进一步推动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减少行政主体的失误, 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行政相对人也可就行政主体在程序上的瑕疵行使正当的行政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 行政主体按照正当的行政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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