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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辆登记和检验的新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管住重点,方便群众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最大程度地方便车主办理登记和检验:

(一)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证明、凭证法定化,即只需要提交第9条第1款规定的四类证明、凭证,除此之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须另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再附加其他条件,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第9条第1款第5项)。

(二)公开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9条第2款)。

(三)对新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登记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10条)。

(四)对登记后的机动车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检验周期(第13条第1款)。

(五)对登记后的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除要求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外,不得再附加任何条件,如机动车泊位证明、养路费交纳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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