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是故意还是过失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依据刑法规定,此类故意犯罪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判至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中,当一人驾车穿越护栏掉头时,其他两人为避免发生意外,站在高速公路上挥手警示,虽然这样的警示在高速公路上实际上是无效的,但此举说明这三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也不是放任事故的发生,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另外,结合三被告人已经卖车拿出21万余元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做了赔偿,法院最终对三被告人作出了最人性化的判决。 法官心得 案件作出判决当日,该案的办案法官即接到了不少罪犯家属及记者来电。法官在耐心做好判后答疑的同时,不禁感叹断这样的案件是件心痛的事,他们三个人都还很年轻,安徽人,老家很穷,去年11月四处借了十来万元买了车,两个月后就出了这样的车祸。事发那一刻他们的心情可以推测,因为害怕可能到来的上千元的超载罚款,他们仓皇地选择了冒险。而这一瞬间的选择,让刚刚朝他们开启的新生活也瞬间关闭了。如今,肇事车已被变卖用来偿还受害者,但是,那买车时十来万元的欠款对他们的家庭来说又变成一个沉重的负担。 两个糊涂鬼为了逃避超载检查,在高速公路上拉开隔离护栏仓皇掉头,撞了车伤了人还冲了卡。近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杨立成、陈军、杨立军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此类高速交通肇事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为逃交警检查 高速路上掉头 今年1月15日傍晚6点多,金丽温高速公路武义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由杨立军驾驶的一辆长达16米左右的超长半挂车因涉嫌超载,被高速交警拦了下来。交警指挥其下高速去过磅,随后又到前方处理其他事务。这时,杨立成发现前面正好有一段可以移动的高速护栏,提议拉开隔离护栏进入对向车道掉头逃跑。三人居然对此一拍即合。 在掉头的瞬间,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一辆白色小货车发现突然闯入的半挂车,来不及刹车就一头撞了上去,致小货车司机朱某重伤。 和其他悲剧的发生一样,半挂车因为错误的开头而一错再错,撞了人之后他们一时慌了神,置垂死的朱某于不顾驾车逃离了现场,之后还在武义收费站冲了卡,最后不得不弃车逃跑。两天后,三人被抓。 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6月8日,法院对此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法庭上,检方与肇事者律师的辩论焦点就是,此案应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对此,法院审查后认为,高速公路不是一般的公路,《道路交通法》上对高速公路上的驾驶行为做了种种特殊的规定,比如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严禁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等。做这些区别于普通公路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因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往往会是大事故。本案这起事故也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半挂车居然穿越中央分隔带进入对面相向车道,这样的行为,对于对面相向车道的司机来说是不可遇见的,容易引发严重的结果。所以,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地危害了高速公路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幸亏这次被撞的是一辆小货车,也只有司机一人,如果被撞的是辆客车呢……这个行为危害的不是一辆车,而是一种公共安全秩序,“三被告人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已经不能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予以调整规范,所以不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