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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执法者言]
我们在管理中,发现很多市民为了贪图便利,将自行车或电瓶车随意停放,有些市民甚至将车停在盲道上,既给行人造成不便,也不利于城管队员进行路段管理。为了将乱停的电瓶车移走,两个队员须合力才能移得动。在此,城管部门呼吁,希望市民也能将非机动车停放到指定地点。
[案情简介]
李某,江苏省兴化市人,张家港市某机械厂职工。今年1月21日上午,李某将电瓶车随意停放在市区长安路道板上,然后进入一家商店购物,被巡查至此的城管执法队员发现,执法队员当即指出其违法事实,责令李某将电瓶车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李某被处罚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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