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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读知识产权审判纲领性文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就《意见》的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作出权威解读。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纲领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地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有利于全面加强和整体推进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基本精神是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

“自从2004年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发布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明显大幅增长。”这位负责人透露说,《意见》基本的精神是要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对假冒、盗版等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定罪量刑标准,规范缓刑适用,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

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

这位负责人指出,《意见》提出,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强化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

“总体上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还是民事纠纷,其中绝大多数又是侵权纠纷。这类案件近二十年来一直持续增长,反映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发挥了主导作用。”这位负责人说。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定位,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强化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意见》不是只强调对权利人的保护,而是要求在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必须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界限,禁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

《意见》要求,要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意见》还明确,要试行调查令制度,对于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探索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

同时,《意见》要求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分子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要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审查决定中止诉讼,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诉累。最高法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受理制度

案件多地方可指定基层院管辖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一审,案件数量较多审理压力大的地方,可以通过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提出的。

《意见》对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制度提出了要求:适当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扩大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下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定罪量刑标准,规范缓刑适用,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

《意见》特别提出,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凡是超出认定范围或者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案件、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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