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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长今》在韩国推出衍生产品,其中一部分已经出现在内地市场上。但这不是侵权。这些商品若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的,那就属于不正当竞争。如果,内地市场上出现的商品与韩国方面毫无干系,并且形象与“大长今”们相去甚远,只是套了“大长今”名头而已,那就连侵权也算不上了。
我个人认为,这类“擦边球”现象对《大长今》版权所有方来讲实际也是不公平的。可现在还没有恰当的法律可供参考,就不能理直气壮地说他们是侵犯了肖像权,还有表演权,或者是版权。这不就尴尬了。
将电视剧或动漫、卡通人物形象转化为商品,这在国外,不但是公认的商机,并且已经有了一套成熟的操作方法:电影、电视在公开放映时,被转让的仅是版权,并不包括形象权。如果你要生产与剧中人物的衍生产品,肯定要另外付钱。这里面存在一个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可在巨额利润趋使下,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大名鼎鼎的米老鼠、唐老鸭都做过“受害者”。好在它们是卡通形象,是虚拟的,受版权保护,要追求相关人等的责任还比较容易。但界定“大长今”这类电视人物的侵权问题就困难许多。你可以按剧中的人物造型,生产各种形式的产品,别人一眼就能看出门道,可“大长今”却拿生产销售者没辙:他们的确是在侵权,可侵犯的不是版权,而是演员的肖像权。“大长今”说了不算,得李英爱她们出面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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