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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对股东的限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Barth、Caprio和Levine(下文简称BCL,2001)的报告分析了107个国家政府对银行的监管情况。我们先看第一个指标股权。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限制所有权的集中。这种限制主要针对经济控制权和银行控制人类型。考虑到大股东具有侵害银行利益的潜在冲动和其所犯错误会造成很高的社会成本,金融当局经常采取一些限制措施,要求银行的股份购买者在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必须向政府报告,经政府批准后方可持有。在Barth、Caprio和Levine所调查的107个国家中,41个国家限制单个实体对银行的持股不得超过50%,38个国家规定不能超过25%。

    此外,金融当局还对银行所有者的资格进行限制。比如一些国家如美国禁止非银行企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对银行持股。其他国家虽然没有完全的限制,但是这些部门如果想对银行持股也需得到政府的批准。不管政府监管的意图如何,对银行持股比例和股东身分的政策限制会影响银行的股权结构,限制股东控制银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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