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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是公司(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设立监事会的目的就在于从内部监督银行职员不要以权谋私。目前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部设立了监事会。但是监事会只是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监事是公司的职员。
一般而言,内部人员是很难监督好所属的单位的。有鉴于此,国家和大股东应当考虑在制度上规定监事会不属于银行的职能部门,而是股东会的常设监督机构,其经费由股东会决议拨付;监事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而是股东会的雇员,其工资福利关系不在银行,与银行没有个人利益上的关联,可以相对大胆和有效地对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厂监督。
除此之外,要注意到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和道德风险主要出现在分支机构,所以在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监事机构,由总行向分支机构派出监事,监事对分支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行为应当享有否决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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