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
:免费法律咨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法律,民事纠纷,交通法律,医疗保险,合同行政等法律全程协助!
法律顾问
婚姻律师
劳动保障
房产律师
刑事辩护
证券律师
民事纠纷
交通律师
损害赔偿
行政律师
法律文书
公证书范本
合同律师
国际贸易
金融律师
知识产权
医疗纠纷
外商投资
合同范本
离婚协议书
首页
婚姻法
劳动合同法
公司法
劳动法
合同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仲裁程序
当前位置:
上海律师网
>
文章栏目列表: 免费法律咨询
点击进入留言板
:值班
律师
24小时内回复!
赞助商链接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上一篇文章: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下一篇文章:
人身权
关于我们 | 网站合作 | 版权声明 | 资深律师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
Copyright(C)2003-2008 WWW.bftools.com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005819号 版权所有
(C)
200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