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法律,民事纠纷,交通法律,医疗保险,合同行政等法律全程协助!


 
 
公司法


 
  当前位置:上海律师网>文章栏目列表:                                  免费法律咨询点击进入留言板:值班律师24小时内回复!
     赞助商链接
 
海商法 第一章 总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 | 网站合作 | 版权声明 | 资深律师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
    Copyright(C)2003-2008 WWW.bftools.com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005819号  版权所有(C) 200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