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强奸自己的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如果构成,是强奸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案件:
男子李某,王某约定去抢劫,他们在黑暗中见一女人走来,两人于是心生淫意,李某上面卡住女子的脖子,怕女子发现二人面孔,用衣服套住女子的头把女子拖住暗处,李某说”你先上”。于是王李二人先后对该人进行了奸淫。
然后二人收查女子的包找值钱之物,此时王某从女子的哭泣声,感觉不对。取下女子头上的衣服,发现是自己的妻子。李某逃跑,王某向公安机关自首。请问李王二人分别构成什么罪?
分析:
首先,李某在主观上存在强奸的故意;其次,李某客观上实施了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再次,李某符合强奸罪的主体要求,因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即强奸的对象只能是妻子以外的其他妇女,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对象要求,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李某构成强奸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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