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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关法条】 本法第36、38、40条;《宪法》第43条。

【意思分解】
关于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司法考试亦时有涉及,需要掌握的是以上6个条文的一些数据。
1对于第41、42条,可结合36、38条掌握劳动者的具体休息时间;注意第42条构成第41条的但书规定:
(1)一般情形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超过1小时;
(2)特殊情形下(非第42条情形),每日延长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3)第42条情形下,延长劳动时间无限制。
2掌握第44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和加班的报酬支付标准。注意分清3种情形。
3注意我国法定的节日通常情形下为4个: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与国庆节。

【不要混淆】
1法定节日与休息日不是一回事。
2第44条第(二)、(三)项补休的要求不同。
3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后安排补休的,不超额支付工资。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意思分解】
1注意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1年以上。
2注意第51条劳动者不参加劳动但仍享有工资支付请求权的3种情形:
(1)法定休假日;
(2)婚丧假期间;
(3)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如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期间,即其适例。
3注意第50条工资支付形式:货币、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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