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法律,民事纠纷,交通法律,医疗保险,合同行政等法律全程协助!


 
 
公司法


 
  当前位置:上海律师网>文章栏目列表:                                  免费法律咨询点击进入留言板:值班律师24小时内回复!
     赞助商链接
 
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第十六条对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或竞业限制条款,但两者只能择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 | 网站合作 | 版权声明 | 资深律师 | 网站地图 | 友情连接
    Copyright(C)2003-2008 WWW.bftools.com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7005819号  版权所有(C) 200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