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7
目前《劳动法》对平等原则的体现有限
它禁止的因素还不全面,目前就业平等排除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造成的歧视[xxiv],实际上,劳动法上的平等原则应当禁止一切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而建立的不同劳动待遇。因此建议《劳动法》总则中增加条款规定:“劳动者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出身、财产、婚姻状况而在就业、工资、保险、晋升、培训、惩罚、合同解除等方面遭受歧视。”
它只是在就业方面提出平等,而在劳动领域,平等原则应当体现在更广的内容上:就业、工资、保险、晋升、惩罚、合同解除等劳动待遇上都得到体现。平等原则应当贯彻在从就业到劳动过程的实现再到退出劳动领域的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