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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政府为保护当地居民的就业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而倾向于直接或间接地对农民工就业采取歧视的政策,不仅造成了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人为分割和自由竞争机制的破坏,而且使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面显得相对狭窄。受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客观限制和城市身份制歧视主观排斥的双重夹击,大多数农民工被挤兑到收入较低、劳动环境较差、福利待遇差、缺乏稳定性的次属和低端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空间受到限制且劳动的可替代性强,这是造成农民工谈判地位弱势的一个重要根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事实上,农民工在与雇主谈判中常常不得不被动地接受口头协议或非对等的劳动合同。
不可否认,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大于求,使得雇主有更多的选择权。
占有相对的支配地位,从而削弱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平等正式契约的谈判能力。然而,和农民工个人人力资本大致相近的部分下岗与失业工人,再就业时其谈判地位以及签约状况却要远远地优于农民工。受户籍身份的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首先面对的是一个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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