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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一个民族婚姻习俗的形成和演变,有其多方面的因素。它与该民族的政治制度、经济状况、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宗教信仰、历史传统、地理环境密切相关。由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比较落后,文化教育事业不发达,加之历史传统等原因,形成了独特的婚姻习俗。纵观少数民族婚俗,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概括:

    关于通婚范围

    根据各少数民族社会进化程度的不同,通婚范围也有所不同。红河州的各少数民族,均以本族内部通婚为主,也允许与外族联姻,但有禁止本家族内部通婚的传统习俗。血缘婚对人类的极大危害使他们形成恐惧心理从而对通婚范围实行严格的约束。有的少数民族有“同姓不婚”的习惯也缘于此。但也有个别少数民族中仍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的情况,如中表婚、姑表、舅表、姨表之间结亲。傣族、白族盛行中表婚,认为是亲上加亲。

    关于结婚形式

    少数民族各有其独特的结婚仪式,不重视结婚登记手续。哈尼族从问婚、纳彩、择吉日、娶亲到夫妻跪拜祖宗神位,有约定俗成的结婚程序。瑶族也有从“问婚”、“八字”、“吃定婚饭”到娶亲的婚俗。有的少数民族结婚,只要宰一只鸡、祭献祖宗,跪拜尊亲,让新娘给尊亲递一碗茶,叫一声“爹”和“娘”,尊亲说一通“祝福”的话即告确立夫妻关系。各少数民族的结婚形式多种多样,千姿百态。只要按照民族婚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就确立并承认男女双方具有夫妻关系。而是否进行了结婚登记,一般不予重视。反之,男女青年只要按照民族习俗结了婚,其婚姻缔结能力则受到约束,任何“已婚”男女未经一定程序“离婚”,不得再婚。由此可见,民族习惯法受到自觉的遵守。

    家庭结构

    少数民族一般崇尚大型家庭,以几代同堂为荣。解放前,一、二十口之家较多。解放后,演变为十余口之家。现在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平均人口一般在五至六口之间。家庭结构普遍以青壮年夫妻为核心,上养父母,下育子女。

    关于“自愿”的问题

    解放五十七年来,通过前后两部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少数民族婚姻有了较大的变化和进步,自主婚和半自主婚的数量明显增多,同时强迫婚、包办婚仍较普遍存在。苗族男女的婚姻均由父母决定,虽有“自由恋爱”的风气,但仍须通过父母的同意。如果父母对男方或女方不满意,结婚决不可能。哈尼族的男女青年经过自由恋爱,男女青年同意结婚,最后还要通过双方父母排“八字”,如果“八字”不合,结婚决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有个别女青年“私奔”的现象,但仍被父兄强行拖回娘家,其结果还是拆散了一对鸳鸯。此外,有的少数民族还有这样一种风气:男青年单方相中了某女青年,就可以请自己的父母或者媒人到女方家中问婚。女方家长认为般配,就背着自己的女儿应下亲事,并收取一些彩礼,然后做女儿的思想工作。如果女方愿意,男方就择吉日完婚;如果女方不愿意,双方父母就私定吉日,由女方父母看护好自己的女儿,通知男家来抢亲完婚。少数民族男女青年的婚姻自主权在很大程度上操在父母手中,多数人认为,父母支配自己的子女的婚姻是“自然权利”。因此,无人干涉这种行径,从社会评价和道德评价角度认可了这种违法行为的存在。

    关于一夫一妻制

    少数民族一般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俗。新中国建立以前,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也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一夫多妻现象多伴是在妻不生育或不生育男孩的情况下纳妾。新中国建立后,由于人民政府禁止重婚,并从刑法上严惩重婚行为,一夫多妻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但有个别的少数民族,还保留着一些古老的残迹。如少数45岁以上年纪的男人,除有妻室子女外,还与寡妇或离异妇女保持生活上和两性关系上的联系,变相地建立两个家庭。寡妇再婚或者夫妻离异后再嫁娶无人非议。

    关于婚龄

    少数民族实际结婚年龄一般偏小。哈尼族青年男女18岁左右结婚,男方一般大于女方。苗族一般在16至18岁之间,亦有10岁就结婚者,但为数不多。傣族一般16岁就结婚。白族的结婚年龄女到16岁,男到18岁开始成亲,超过25岁成亲的很少。很多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都有逢双数为吉,逢单数为凶的习俗。因此,16、18、20岁结婚成亲者居多。如果过20岁尚未结婚,就被称为“老姑娘”、“老伙子”,找对象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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